裤子引发的思考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7-04-21 09:21) 点击:606 |
裤子引发的思考 身着破裤子吴律师,红遍了近日的朋友圈,最初看到这消息,我也是仅仅是在朋友传的消息下寥寥点评到:吴律师裤子质量太差,轻轻一扯就脱线。法无禁止皆可为,立案庭不是法庭,可以拍摄。昨晚又看到圈里转的“立案过程未经准许不得拍照”对此消息我的点评是:此规定是自我授权,应属无效;直到今天早上,我一直在思考这问题,是不是因为职业的原因,自觉不自觉为吴律师辩护,是不是因为屁股决定了立场? 只有经过许可后才能进行录音、录像、拍照的场所,在我知识层面里作出这样规定的只有法庭规则(1),只所以有这样的规定,法律人都能理解,作为审判场所,审理过程中,有可能涉及当事双方的隐私、商业秘密、国家秘密等等,所以只有经过许可方可拍照。法庭之外,是不是可以随意拍照?法院对一般民众开放的办公场所,只要该场所不涉及国家秘密,或该场所里有陈设的需要特殊保护的文物,怕拍照的光照影响文物的寿命,就不应禁止拍照。只所以有这样的判断,这应该从拍照的目的谈起,除了为到此一游留作纪念,一般人在到法院立案、申诉、信访还想着拍照,无非就是想留存证据,为以后寻求可能的监督提供依据,事实上,吴律师不是事发当日在法院门口站立所拍的照片,或许也不可能有今天这番效果。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,是为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。在步入网络社会的今天,网络监督,为公民监督权利的实现提供便捷高效的方式。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行使监督权方式的前提下,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自行作出规定对公民权利进行克扣,包括法院在内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(下简称意见)第七条第二款规定:未经准许拍照、录音、录像的,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……,吴律师事件中,法院据此规定认为司法警察有权制止拍照行为。 根据宪法以及立法的规定,法院对审判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有解释的权利,这种权利一般称之为司法解释权。又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(2),司法解释形式分为,“解释”、“规定”、“批复”和“决定”四种。由此规定,意见显然不属于司法解释。法律人都知道,尽管意见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,但最高以前(以后也会)还是有很多法律适用的意见,在实务中,有着实事上的约束力。前文所言的意见,与司法解释不可相提并论,之所以如此说,从该意见的标题(信访秩序,信访显然不属于法院审判事务),就可知该意见不是法律适用方面意见。或有人会讲,该意见不是司法解释,最高法是最高审判机关,其也可以对其系统内部事务作出规定,方便管理。不可否认,最高法对内部事务作出规定,是行使管理权的体现,但其在行使内部事务管理权时,不得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或妨碍,否则就有与上位法相违的嫌疑,因此意见是自我授权,没有法律依据,虽然该意见的第一条为自己找了很多的根据,因为该意见妨碍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而无效。 老师可以任由辱骂的校园里,尊师重教无从谈起,在一个最应该讲理,律师最应该得到尊重的地方,律师的裤子恰恰被扯破,再讲法律共同体的形成、再讲法治就是笑话。 注:(1)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,尊重司法礼仪,遵守法庭纪律,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 (一)鼓掌、喧哗; (二)吸烟、进食; (三)拨打或接听电话; (四)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、录像、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; (五)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。 检察人员、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,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。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,不得随意站立、走动,不得发言和提问。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,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,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(2)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“解释”、“规定”、“批复”和“决定”四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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